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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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
报规则第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就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
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
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
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3-3-1-1
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深
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
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发行人/名家汇/公司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金杜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
A 股
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
本次发行
公开发行A 股股票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首次
本次发行上市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在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名家汇有限 深圳市名家汇城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五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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