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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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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海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 层 电话:(8621) 传真:(8621) Jin Mao PRC Lawyers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 层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市的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致: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聘请律 师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 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2009 年8 月12 日出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现就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后本所律师关注到公司需 说明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的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一致。 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是对 《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律 师工作报告整体,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使用,本所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本所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 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有关记 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相 1 关负责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实。 对出具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 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公司的确认和承诺。 本所发 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 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的,本所并不对有关审计等专业事项发 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第2 条:2009 年7 月21 日,泛亚控股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宁波 奇科威电子有限公司将1010 万元人民币归还了发行人。请发行人披露未收取资 金占用费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规范运作情 况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该笔1010 万元款项产生的原因 1、奇科威智能注册资本中有专有技术出资部分 2006 年8 月,泛亚控股与高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奇科威智能,注册资本 为600 万美元,其 外方股东泛亚控股出资27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方股东高斯公司出资33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 。 2006 年11 月27 日,奇科威智能董事会决议,对奇科威智能进行增资,投 资总额增至2900 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 1400 万美元, 外方股东同比例进行 增资。其 方高斯公司认缴出资额77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外方泛 亚控股认缴出资额63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 2 2007 年12 月,高斯公司将其持有的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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