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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0-09-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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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四) 北 京 市 科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KEHUA LAW FIRM 中国 北京朝阳 SOHO 现代城 4 号楼 1602 室 3-3-2-89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 行人的委托,指派王晓明律师、韩冰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 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特别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编报规则12号》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2、科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及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科华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3-3-2-90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科华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 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科华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 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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