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技发展: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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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OO 八年六月
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 …………………………………………………………………2
第二节 正 文………………………………………………………………………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5
十三、发行人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
十五、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二十一、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8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19
5-1-1
星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承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
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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