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环保: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2010-04-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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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凯文律证字(2010 )019 号
中国·北京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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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凯文律证字(2010 )019 号
致: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凯文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
协议》,凯文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凯
文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和律师
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3月10日《关于发审委会议对北京三聚环保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0]016 号)的要求,凯
文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凯文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凯文系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2、凯文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
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核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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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律师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凯文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断的重要事实,凯文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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