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1-07-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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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10]第 009-2 号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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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10]第009-2号
致: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依米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的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出具了
康达股发字[2010]第 009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0]第 010 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依米
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康达股发字[2010]第 009-1 号《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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