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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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受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 “A 股”)并上市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发
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首发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
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2011 年9 月27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律师工
5-1-5-1
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12 年3 月29 日出具了《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2012 年 11 月30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2013 年3 月28 日出
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本所现就自2013 年3 月2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含义一致。
一、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就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是否仍然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首发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
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和验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了补充 (对
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经表述的部分不再赘述):
1.1 根据发行人主管工商、税收、环保、土地、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监督、
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最近36 个月内没有违反工商、税
收、环保、海关、土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5-1-5-2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四)款、《首发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1.2 经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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