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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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鸿成律师、严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于2017 年7 月4 日召开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新提案的提出、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 年6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进行了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其他事项等。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6 月29 日。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7 月4 日14:00 分,现场会议地
点为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史家湾工业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 年7 月3 日至2017 年7 月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4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3 日
15:00-2017 年7 月4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7 年7 月4 日14:0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南省偃师市顾县镇
史家湾工业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史万福
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7 年6 月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2,223,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2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8,600股, 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0.0276%。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会议的公司法人、组织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
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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