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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PDF

发布:2017-07-02约9.3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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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2]063 号 致: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 据(以下简称 “本期票据”或“票据”)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 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 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以下 合称“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期票据 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 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1      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发行人发行本期票据涉及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而 出具。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8.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票据发行注册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以申请注册。并愿意将本文件作为本期票据发行的 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依据《银行法》、《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等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注册号为 37000040000325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 法定代表人为杨延良,注册资本为 300,000,000.00 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 售氯气、烧碱、高纯盐酸、二氯乙烷、聚氯乙烯、电石渣、氯化钡泥、环氧氯丙 烷、氯丙烯、氯化氢、三氯丙烷、D-D溶剂、氯化钙、甲酸钠、石灰粉末、硝酸、 苯、甲苯、二甲苯、环己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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