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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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王松律师、韩永华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
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公告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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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通知。
2017 年 7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会议通知、提示公告的时间、地点
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建波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627,004,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90 %,均为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588,178,4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64% 。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3 人,代表股份 38,826,4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
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确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依照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审查,上述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现场会议中,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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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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