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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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浙江家大夫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 1010 号 1202-1204 室 邮编:200031
电 话:(86-21) 5404-9930 传真:(86-21) 5404-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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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 4 -
一、 声明事项 - 4 -
二、 释义 - 5 -
正 文 - 8 -
一、 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 8 -
二、 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 8 -
三、 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 9 -
四、 公司的设立 - 12 -
五、 公司的独立性 - 15 -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6 -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18 -
八、 公司的业务 - 25 -
九、 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8 -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 36 -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44 -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50 -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 52 -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 53 -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5 -
十六、 公司的税务及政府补贴 - 57 -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0 -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61 -
十九、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61 -
二十、 结论性意见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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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家大夫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浙江家大夫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
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申请公开转
让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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