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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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及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银(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江苏利特尔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对公司与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履行审
慎核查义务,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反馈意见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一、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反馈意见1.1)
(一)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
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工商资料、历次验资报告、历次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
以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相关文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1 顾成 14,962,500.00 58.677%
2 无锡诚晟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00 9.804%
3 黄文戎 2,250,000.00 8.824%
4 朱益洪 1,350,000.00 5.294%
5 吴小英 450,000.00 1.765%
6 顾乃康 450,000.00 1.765%
7 周伟学 450,000.00 1.765%
8 徐广 450,000.00 1.765%
9 王月红 450,000.00 1.765%
10 顾顺顺 450,000.00 1.765%
11 华毅 225,000.00 0.88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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