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梅州敬基金属制品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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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梅州敬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相关股票交易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电运通
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运通”)的委托,就广电运通股东梅州敬
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敬基”)买卖广电运通股票的相关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仔细审核了贵司提供的梅州敬基《关于因操作失误
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天河营业部对帐单》以
及广发证券梅州梅江二路证券营业部《证券委托情况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梅州敬基所持广电运通股份的变化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08 年 9 月 21 日,梅州敬基持有 1,892.7 万股
广电运通股份,占广电运通总股本28,511.802万股的6.64%。
2、2008 年 9 月 22 日,梅州敬基先后 3 次在二级市场卖出广电运通股票共
计 123,900 股,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 3,531,236.34 元,平均交易价格为 28.50
元/股。据梅州敬基告知,因其失误操作,同日,又在二级市场买入广电运通股
票22,01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51,053.60元,交易价格为29.58元/股。
3、截止2008年9月23日,梅州敬基持有18,825,110股广电运通股份,占
广电运通总股本的6.60%。
二、关于梅州敬基股票交易行为的性质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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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梅州敬基股票交易行为的性质
《证券法》第 47 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
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梅州敬基系持有广电运通股份 5%以上的股东,其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先后 3 次在二级市场卖出广电运通股票,又于同日买入广电运通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梅州敬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 47 条的规定,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股票数为 22,010 股,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所取得的
全部收益应当归广电运通所有。
2、关于梅州敬基股票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
梅州敬基 2008 年 9 月 22 日卖出股票的平均交易价格为 28.50 元/股、买入
股票的交易价格为29.58元/股,卖出和买入的每股差价为人民币 -1.08元,乘
以22,010股,则梅州敬基此次违法股票交易所得收益为人民币 -23,770.8元,
即亏损人民币23,770.8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梅州敬基上述违法股票交易行为的违法收益为负
数,根据《证券法》第 47 条规定,不构成向公司上缴违法收益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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