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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的委托(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已于2009年8月24日出具了《北京
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09120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
项作出了回复,并于2009年11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福
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就反馈意见中的部分问题,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
《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
3-3-3-1
福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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