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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剖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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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二零一五年三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香港分所 电话: (852) 传真: (86-10)传真: (86-755)传真: (86-411)传真: (852)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广州分所 电话: (86-20)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86-21)传真: (86-20)传真: (86-898)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委派律师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特聘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 《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2014 年10 月31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 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立信事务所已对发行人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 (以下简称“最近 三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5 年2 月10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07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 “第410073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 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 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 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以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 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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