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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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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230-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 传真(Fax):0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230-8 号 致: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银禧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银禧科技本次重 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相关补充法律意 见书以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 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胡恩赐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 号),银禧科技本次重组已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律师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就本次重组之实施情况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释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 1 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重组 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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