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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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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 (Hangzhou) 杭州市秋涛北路72 号三新银座9 楼 邮政编码:310020 电话:0571 传真:0571 关于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11 月23 日(星期六)上午9:30 在太仓市璜泾 镇创新工业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 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中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1 关于中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3 年 11 月 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指定网站 ()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下称“会议通知”), 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 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3 年 11 月23 日上午9:3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太仓 市璜泾镇创新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 长高忠林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计三名,代表股份7992.50 万股,占公司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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