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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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联瑞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联瑞新材”或“公司”)委托,指派韩思明、区炜俊律
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联瑞新材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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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
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联瑞新材董事会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召集,联瑞新材董事会于2019年2月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
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3月16 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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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1.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1.2.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1.3.发行数量:不超过2,149.34万股,且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份数占
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不低于25% ;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具体新股发行数量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要量并结合发行
价格合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额度为准;
1.4.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1.5.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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