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3063-2017_首席信息官培训服务规范_安徽省.docx
ICS35.020
DB34
L00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063—2017
首席信息官培训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chiefinformationofficertrainingservice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306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首席信息官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草位:合肥昊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首席信息官协会、安徽企盟动力信息技术服
务有限公司、安徽元尔高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棒棒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圣科益佰教育咨
询有限公司、安徽农业大学、安徽省标准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文跃、陈向前、吴飞、李斌、范增、陈靖华、孟浩、伍雪洁、王飞。
I
DB34/T3063—2017
引言
首席信息官是全面负责组织的信息化战略制定与实施、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促进组
织信息技术和各项业务的融合,提升组织获取经济社会效益和可持续竞争优势,承担组织内信息化领导
责任的最高层人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工信部信〔2013〕
317号)和《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指南》(工信厅信函〔2014〕743号)等文件中对首席信息官职业
培训都提出了相应要求。为使我省首席信息官培训服务更加科学规范,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
相关单位,制定此项标准,确保首席信息官接受高质量的培训,从而保障知识的迭代更新,持续推动组
织的可持续发展。
II
DB34/T3063—2017
首席信息官培训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首席信息官培训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培训内容、服务流程及服务评价
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培训服务机构开展的首席信息官培训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4/T3062首席信息官规范
3术语和定义
DB34/T306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c)建立相应的培训讲师数据库;
d)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讲师管理制度、后勤
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要求。
4.2.2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培训需求分析、课程项目开发、培训方案制定、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专业
具有培训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岗位能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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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能坚持高质量的服务标准,能具备行业自律意识。
4.2.3
培训讲师分为机构内部老师和外聘行业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备与信息化行业相关的知识储备和工作经验;
b)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沟通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5培训内容
服务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应符合DB34/T3062中对首席信息官能力培养的要求,培训内容应包括
且不限于:
a)政策理论:
1)
国家发展战略与信息化建设;
2)信息化法律法规;
3)
4)
两化融合;
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文件;
5)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经济学通用知识。
信息技术:
b)
1)无线通信技术;
2)互联网、物联网应用技术;
3)
4)
云计算技术;
大数据应用技术;
5)人工智能技术。
运用科学手段确定培训需求,包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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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确定首席信息官现有知识、能力现状与不断发展的要求之间的差距;
c)确定适当的培训规模;
d)形成需求文件,并实施于培训过程。
6.2
设计和策划培训
设计和策划培训营针对确定培训需求中识别的知识、能力差距,包括:
a)确定培训保证与制约条件;
b)选择培训内容;
c)制定培训计划;
d)为满足培训需求、评价培训结果和监控培训过程制定准则。
6.3
组织培训
6.3.1
招生发布
服务机构可通过自行、委托、合作等渠道发布招生信息,宣传推广培训项目。
6.3.2培训形式
服务机构可采取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等多种形式灵活进行。
6.3.3提供培训
服务机构应按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服务,培训过程中培训讲师应遵守课程方案,选用合适的教学手段,
合理组织教学。辅助人员应完成后勤工作和安全保障工作,并配合培训讲师完成教学辅助工作,协调培
训讲师与首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