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3059-2017_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_安徽省.docx
ICS35.020
DB34
L01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059—2017
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CodeforacceptanceofInformationizationproject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3059—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广阔、吴永东、安福全、季静、王佐成、杨可军、孙华磊、薛虎、刘菖、刘
群。
I
DB34/T3059—2017
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信息化项目分类、验收条件、验收的组织、验收
的依据和内容、验收流程及验收记录与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不包括《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
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以及涉密信息化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567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19668(所有部分)信息技术服务监理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25000.51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
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应用及信
息安全保障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对项目规定的全部
或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过程是否达到要求的检验和认定。
自验self-inspection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建单位依据项目承建合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对项目规定的全部或
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过程是否达到要求进行自我检验和认定。
1
DB34/T3059—2017
3.4
初验preliminaryinspection
根据信息化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
过程是否达到要求进行初步的检验和认定。
3.5
终验finalinspection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建设(开发)过程是否达到要求进行最终的
检验和认定,通常也可称“竣工验收”。
3.6
承建单位constructor
承担项目具体建设(系统设计及软件开发、硬件施工和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需取得有关主管
部门颁发的资质或许可,根据项目特点有时也称为“施工单位”。
3.7
建设单位projectowner
信息化项目的投资人或其委托进行项目组织建设的单位,通常也称“业主”。
信息化项目建成的系统实际使用人。
3.9
Inspection(evaluation)institution
为信息化项目建设提供第三方检测、验证、测评和评估的机构,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或
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技术领先或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项目。
2
DB34/T3059—2017
信息化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类型和特点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a)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综合布线、宽带接入、无线接入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
b)软件开发类项目:主要根据用户需求进行定制开发的信息化项目;
c)系统集成类项目:通过对软件、硬件、数据库等进行综合集成形成特定应用的信息化项目,包
括GB/T19668系列标准中规定的计算机网络工程和为满足GB/T22239对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要求进行信息安全集成的项目;
d)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安防类项目应、智慧城市类建设项目等。
注: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包含上述几种类型的组合。
5验收条件
信息化项目验收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a)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已完成。
b)
信息化项目中建设的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等技术指标符合合同及设计要求。
c)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已完成自验,并按合同要求完成规定时间的试运行。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额
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法人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少
于30天。试运行表格可参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