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3073-2017_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_安徽省.docx
ICS35.080
DB34
L76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Rulesforpubliccreditinformationcollecting,processingandproviding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3073—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亳州市信息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讯飞智元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庆、陈海轮、王亮、孙永礼、王磊、丁海婧、王平安、席旻、孙燕红、方
敏、陈彬、凡少强、程博、周杨、段晓宣、翁挡挡、姜殿洪、范勇、刘锴、何家兴、陈敏军、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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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
DB34/T2733.1-2016公共信用信息第1部分:数据元目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
织和具有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以及具有其他有效证件的自然人。信用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
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GB/T22117-2008,定义2.1.2]
公共信用信息publiccreditinformation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
和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DB34/T2733.1-2016,定义3.2]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和提供,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必要的原则进行,涉及征信业务的,还
应当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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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3073—2017
4.2客观性原则
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保持与信息源提供的信息一致,不应有选择性地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
或删除,应保持所征集信息的原始性、客观性。
4.3时效性原则
征集、处理和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是最新的、有效的。
4.4安全性原则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应保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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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征集
5.1基本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定期公开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使用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进行信息征集;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全面记录、归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5.2征集范围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
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5.3.1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信息指标项,参考DB34/T2733.1-2016第7章;
——主体类别,值域见附录A表A.1;
——公开属性,值域见附录A表A.2;
——共享范围,值域见附录A表A.3;
——信息类别,值域见附录A表A.4;
——对应权力类别,值域见附录A表A.5;
——交换频率,值域见附录A表A.6;
——有效期限,值域见附录A表A.7;
——来源部门,指数据生产或加工提供部门。
业务规范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本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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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采用三级目录制定。其中,
——一级目录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级目录为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
——三级目录在基本信息下设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自然人身份登记和社保登
记等目录,在资质信息下设置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目录,在监管信息
下设置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司法判决、违法违约、禁入限制、未履行
法定义务等目录,在其他信息下设置上述三类未能涵盖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5.4.2目录变更
公共信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