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2946-2017_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_安徽省.docx
ICS03.080
DB34
A16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946—2017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forchildwelfareguidancecenter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946—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利辛县儿童福利院、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公司、
宣城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林峰、郑志芳、高鸿亮、伍爱华、李琴、王林丹、贺冉冉、牛彦、刘璐、张
毅。
I
DB34/T2946—2017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
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服务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10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MZ/T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Childwelfareguidancecenter
为孤儿、残疾儿童、困境儿童、流浪、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问题家庭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
扰的儿童提供救助、保护、生活保障等相关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
在村(居)提供儿童福利服务、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人员,一般由村(居)委会成员担(兼)
任。
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应单独挂牌。
4.1.2中心应基本做到“六有”: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器材;
——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工作队伍,配有包括从事儿童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
理辅导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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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项目。
4.2人员要求
4.2.1机构的管理层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
相关资质证书。
4.2.2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2.3孤残儿童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2.4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
4.2.5应熟知相应的法律法规,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4.2.6应尊重、关心、爱护儿童,保护儿童的隐私。
4.3管理要求
4.3.1应建立管理制度及奖罚制度。
4.3.2应制定服务方案与计划,保证服务的有效实施。
4.3.3应每月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集中讨论。
4.3.4应设立心理咨询的服务中心,通过服务热线,为特困家庭提供心理问题指导。
5服务原则
亲情关爱、理解尊重、平等对待、保障安全。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6.2自身困境儿童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
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
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
病或重残等。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
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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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服务内容
7.1儿童福利指导中心
7.1.1传达贯彻落实孤儿保障政策,接受政策咨询。
7.1.2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负责为本地区孤儿建档造册,记录
孤儿的基本信息和成长状况。
7.1.3建立孤儿养育状况评估制度,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
7.1.4对孤儿监护人提供育儿知识辅导和康复技能培训。
7.1.5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
7.1.6负责代理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保障政策。
7.1.7为孤儿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指导。
7.1.8指导家庭寄养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7.1.9对基层民政工作人员进行儿童福利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7.1.10积极开展困境儿童服务工作,辐射有需求的家庭和社区,不断拓展儿童福利服务内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