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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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08 -27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临时会议,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
会议资料,并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 人,
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6 人,独立董事戴大双女士因公出国无法取得联系,故未能参
加此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
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
知》(深证上〔2008 〕49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2 、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大连獐子岛
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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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作如下修
改:
2.1 原第六章第六十四条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2.2 原第六章第六十六条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修改后的《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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