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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
二○○六年十月
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声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4]3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
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精神,
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江汉石油钻头
股份有限公司唯一非流通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委托江汉石油钻
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受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向董事会并全体股东提供保荐意
见。本保荐意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保荐的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1、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非流
通股股东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保荐机构作出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
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可能导致本保荐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
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2 、本保荐意见是基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均按照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面履行其所负有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任何方案的调整
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所发表的意见失效,除非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本保
荐意见。
3、有关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详情载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
布的公告中,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保荐机构在本保荐意见中仅对非流通股股
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合理性进
行了评价,上述评价供投资者参考,本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产生的任何
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4 、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保荐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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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载的信息或对本保荐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保荐意见不构成对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
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所作出的投资决策而产生的任
何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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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保荐意见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江钻股份 指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江汉石油管理局 指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为江钻股份之控
股股东
非流通股股东 指 江汉石油管理局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指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的方式获得所持股份流通权的行为
相关股东会议 指 由江钻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参加的
于2006 年11 月8 日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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