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保荐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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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67)
此乃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登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證券交
易所網頁的股權分置改革之保薦意見書。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
司為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保荐机构:
2005年11月
保荐机构声明
作为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保荐机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2. 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
东等参与方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保荐机构作出承诺:其所提供的为
出具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
合法、及时,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保荐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全部责任。
3. 本保荐意见是基于股权分置改革各方均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面履
行其所负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任何方案的调整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
所发表的保荐意见失效,除非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本保荐意见。
4. 本保荐机构在保荐意见中对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得流
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做出的对价安排和有关承诺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但上
述评估仅供投资者参考,本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产生的任何后果或
损失承担责任。
5. 本保荐意见书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是否符合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以供
相关各方参考。本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保荐意见不构成对大冶特殊
钢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作出的投资决策
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保荐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保荐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前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
精神,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需要,保持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合法权益,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的股东
提出了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意向。
受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的保荐机构,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向董事会及全体股东提供保荐意见,有关
股权分置改革事项的详细情况载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
书》中。本保荐机构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基础上,出具保荐意见,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
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保荐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
释义
在本保荐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保荐机构或光大证券: 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大冶特钢: 指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代码000708 ;
新冶钢: 指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为大冶特钢第一大非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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