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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保荐书.pdf

发布:2017-08-13约2.06万字共2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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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发行保荐书 一、本保荐人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二、本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姓名 张俊杰、徐浪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丽星”或 “发行人”)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五、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国信证券出具了通产丽星首次 公开发行的保荐意见:“国信证券认为,通产丽星是我国化妆品塑料包 装行业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较好的发展前 景。公司自设立以来,运作规范、业绩良好,具备公开发行股票(A 股) 的条件。国信证券特此向贵会保荐通产丽星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4,050 万股A 股,请贵会审核批准。” 六、本保荐人承诺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 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人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 3-1-1 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 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该发行人至少符合下 列要求: ●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 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 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 大缺陷; ●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 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 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三)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结果如下: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 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3-1-2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 取的监管措施; (四)本保荐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形: ●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或融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附: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3-1-3 3-1-4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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