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北京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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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北京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2013年10月,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承担《北京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制定工作。为保证标准修订的科学性、适用性,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北京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标准处牵头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作为《北京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制定的起草单位对标准制定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从2013年10月到2014年12月间多次召开由行业专家、生产和应用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对现行标准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查阅了国际食品法典、欧盟、美国、澳新、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标准主要起草人为:赵耀、李春雨、张炎、张正、吴国华、陈倩、孙鑫贵、李国君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1.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仅适用于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此外,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所以 本标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考虑到本标准的具体作用和具体内容,本标准也不适合企业标准的备案。
2、基本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原则等方面的要求,对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
3.原辅料的安全要求
食品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安全规定。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的一些管理规定,将原辅料分为可以3.1使用的食品原辅料和3.2禁止使用的物质 4.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规定
4.1 化学性污染物
化学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对于一些有限量标准的食品应符合GB 2761、GB 2762、 GB 2763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值及其制定原则对于没有限量规定的食品,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市政府京政办函[2014]36号文规定,市卫生计生委紧急情况可以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有毒有害物质临时管理限量值,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标准对于可以制定和不可以制定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情况分别需要进行规定。
4.2生物学污染物
生物学污染主要包括致病菌、病毒、寄生虫。目前致病菌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5种致病菌限量标准,风险较高的餐饮食品、散装食品还没有限量标准。但是食品中常见的致病菌远多于5种,食源性疾病监测中检出致病菌的现象还较常见。在直接入口食品中检出致病菌,其风险远远高于指示菌超标,但往往因没有标准而无法评判,甚至已经发生食物中毒,也无法判定食用的食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为解决此类问题,需要对直接入口食品作出统一的致病菌限量要求,以降低致病菌引起的风险。预包装食品的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GB 29921执行。GB 29921中未规定的致病菌在直接入口食品中不得引起食源性疾病。
直接入口食品中病毒、寄生虫一般没有检验方法,规定直接入口食品中不得含有引起人体健康危害的病毒和寄生虫及其虫卵。
4.3物理性污染物
物理性污染包括异物和放射性物质污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中不得混有异物。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 14882的规定。
4.4有毒动植物毒素
有一些动植物含有天然的毒素,比如河豚鱼、贝类、动物甲状腺及肝脏毒覃、木薯、四季豆、发芽马铃薯、山大茴及鲜黄花菜等。GB 7718、GB 28050,所有的预包装食品(除特殊规定外)均应符合上述标签标准,对于有特殊规定的食品则应符合其相应的规定,比如预包装特殊膳食食品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
8.检验方法
没有检验方法,危害物质标准的执行就没有可操作性。没有国标、行标、地标、有关部门指定的检验方法时,如何在全市统一检验方法应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可以在科学、准确的基础上采用建议检验方法。
建议方法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确认:有国际和国外标准方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必要时进行验证;有文献方法、新研制方法,经三家检测机构进行验证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评。
三、国内国际相关标准情况
本标准主要参考了《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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