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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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3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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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201x-xx-xx实施201x
201x-xx-xx实施
201x-xx-xx发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2010-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2010-06-01实施
2010-××-××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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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 31/447—2009《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
本标准与DB 31/447—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格式;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现场制售场所和设施要求;
——修改了卫生管理要求;
——修改了现场制售过程要求;
——修改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删除了附录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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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经营形式的食品(包括即食和非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包括专门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店铺和超市、商店、市场、餐饮单位内的食品现制现售区域;但不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和饮用水的现制现售,也不适用于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摊贩。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即食食品
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3.2 易腐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一般较高,通常pH大于4.6 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常见的易腐食品包括生鲜或熟制的动物性食品(如畜禽肉、蛋类、水产、奶类等)、熟制的植物性食品(如煮熟的米饭、面食、豆类和蔬菜)、豆腐或其他大豆蛋白食品(干燥制品除外)、切开或去皮的弱酸类水果和瓜类等。
3.3 食品现制现售
指在同一地点从事食品(包括即食和非即食食品)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但不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加工经营方式。
3.4 制作
指食品现制现售中的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也包括无包装即食食品的分切、分装等操作。
3.5 冷加工
食品加热熟制后再添加各种易腐食品辅料,或对即食食品进行分切、分装等操作,而不再经加热处理的制作方式。
3.6 市场
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7 简易包装食品
指装入密封或非密封容器中,经定量或非定量包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常见的简易包装形式有塑料袋(盒、杯)、纸袋(盒)等。
3.8 冷藏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 ℃~10 ℃之间,以0 ℃~7 ℃为宜。
3.9 冷冻
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 ℃~-1 ℃之间。
3.10 热藏
指将食品在60 ℃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存放的过程。
3.11 环节表面
食品直接接触的各种介质的总称,包括食(饮)具、工用具、容器、操作台面、操作者等。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 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即食食品制售场所应距离非即食的畜禽产品、水产品销售或加工场所
食品制作和销售场所
5.1 通用要求
5.1.1 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以及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上述场所均应设置在室内,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开。
5.1.2 原料与成品、即食食品与非即食食品的操作区域应分开,并能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5.2 食品制作场所要求
5.2.1 食品制作场所的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材料应坚固耐用、易于维护和保持清洁;
——地面采用耐磨、不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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