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同济版)课后习题及答案(共10章)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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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权案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5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美国Johnson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从J公司进口小麦。但是,J公司只是中间商,手中无货,与A公司成交后,需再向实际供货人购货。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达成协议,A公司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4月12日,A公司向某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可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如下:
“To:The ABC Bank Ltd.,New York
From:Bank of ×× Beijing Branch
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documentary credit No.NYLC1123……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Ltd., New York by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 in duplicate drawn on ‘Bank of ××, Beijing Branch at 45 days sight for 100%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ll document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Bank of ××, Beijing Branch in one lot by express airmail. We hereby undertake that drafts drawn under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upon presentation and will be paid at maturity. …...”
(通知行:纽约ABC银行 开证行:某银行北京分行
兹开立不可撤销的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信用证号码是:NYLC11123……
受益人凭以下单据及其出具的以某银行北京分行为付款人的一式两份见票后45天付款的汇票到任何一家纽约银行议付100%的发票金额。所有单据一起特快航寄给某银行北京分行。我们承诺:如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在单据提示时即承兑单据,并于单据到期时付款。……)
4月13日,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内容,并在其随附的信用证通知书中特别指出:“We advise you as follows:We advise above conveys no engagement or obligation on our part.” (我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我行只做通知,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4月14日,受益人要求通知行(仅仅是通知行)转让此笔信用证,第二受益人是真正的供货商。
4月15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函,解释说他们不能转让该笔信用证,因为他们已在其信用证通知书中特别指出只做通知,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议付事项。
思考题
1. 简述可转让信用证的含义与使用注意事项。
2. 本案中,受益人要求通知行转让信用证的做法合理吗?
案例评析
这是一个关于通知行是否有权转让可转让信用证的案例。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500在第48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信用证内表明可转让的字样,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受委托付款、承担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者在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经特别授权的银行作为转让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那么,第一个信用证就是可转让信用证。一般来说,只有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时,才会要求国外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便转让给实际供货人,中间商从买卖差价中赚取利润。
实际业务中,使用可转让信用证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可转让信用证中必须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而“可分割”(Divisible)、“可分拆”(Fractionable)、“可过户”(Assignable)、“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不表明可转让。
2. 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可以转让,而且可转让信用证须由第一受益人填写转让书(Letter of Transferable),支付转让费(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
3.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但第二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如果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数批办理转让,该转让被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但转让的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4. 每一个第二受益人都有权利接受或拒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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