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同济版)课后习题及答案(共10章)第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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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托收指示书提供的付款人地址不详,造成代收行无法向付款人进行汇票承兑提示并交单,使付款人不能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代收行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此外,本案例中的委托人3月15日向托收行办理D/A 2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一直到4月25日买方来电称未收到有关托收单据时才发现问题,很显然在出口业务和应收账款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1)作为托收行,尽管按照托收申请书来缮制托收指示书本身不存在过错。但是,从专业银行的角度出。在接受托收申请时,应该严格为客户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并向客户提出。只有通过更专业、更周到的服务来避免客户不必要的损失,银行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
(2)作为出口商,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口业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办理托收业务,在寄单后要及时与进口商沟通,使对方了解托收的进度,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此外,及时了解应收账款到期和回收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和银行及进口商沟通。
(3)作为托收业务的委托人(出口商)在制作单据和填写托收申请书必须严格谨慎,保证内容完整、明确。这是顺利托收款项的基本前提。
(4)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必须按托收指示中的指示和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行事,对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的指示,必须毫无延误的通知及单行。国际商会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一条c款规定:“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银行决定不办理它收到的托收或任何有关指示,它必须无延误地以电信或在不可能采用电信方式的情况下,以其他快捷的方式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指示的一方”。
2.业务实操
业务提示:
1. 注意托收方式;
2. 选择合适托收行;
3. 备齐相关单据;
4.缮制托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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