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同济版)课后习题及答案(共10章)第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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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成立?
该案争议源于信用证条款的不完整、不明确。开证行未在开列的信用证中对产地具体要求在哪一国。因此,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中涉及产地一栏时既可笼统地表示为欧共体国家,也可具体指明某一特定国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将由开证行承受此后果。故此案中开证行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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