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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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3-3-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 )第636 号
致: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与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 )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3-3-1-1
目录
释义4
声 明6
正 文8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9
四、发行人的设立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3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7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9
3-3-1-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0
二十二、结论意见21
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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