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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法重点难点总结-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2011416.doc

发布:2017-04-22约5.58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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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的应纳税额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与增值税的区别在于:消费税是“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含增值税,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注意:与增值税的规定一致。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与增值税的规定基本一致,包装物稍有不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单位黄酒啤酒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1吨=962升988升1388升1176升1246升1385升1282升1126升1015升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额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定率除以下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列举3种: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四)计税依据确定的特殊规定 自产自用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进口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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