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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商业性玉米产量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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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玉米产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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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玉米产量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玉米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病虫草鼠害导致玉米实际产量低于保险产量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产量根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利用卫星遥感图像测算并结合人工测产确定的被保险人所在区域保险玉米的实际产量确定。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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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作物导致扩大的损失和费用;

(五)种子质量问题;

(六)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每亩保险产量由玉米平均亩产和保障水平确定。其中,玉米平均亩产参考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当地政府部门官方发布的玉米近三年平均亩产,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障水平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决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障水平为70%。

每亩保险产量=玉米平均亩产(斤)×保障水平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每亩保险产量(斤/亩)×约定玉米收购价格(元/斤)

约定玉米收购价格参考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当地政府部门官方发布的玉米近三年平均收购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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