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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商业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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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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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养殖或负责管理生猪的农户、生猪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符合当地生猪养殖规划要求,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

(二)投保生猪应为断奶仔猪,并已进入生长或育肥期;

(三)投保时存栏数量达200头(含)以上;批次化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以上或单周出栏生猪200头(含)以上;

(四)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生猪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

(五)投保生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存有记录;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约定月份生猪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的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生猪理赔结算价是理赔理赔采价期间内生猪期货主力合约每个交易日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交易日的实际价格取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保险期间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收盘价格数据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按照保险责任第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考保险生猪的集中出栏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

第七条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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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吨)×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吨/头)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保险价格、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和保险数量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保险生猪的保险价格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价格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生猪的养殖成本(或成本价格+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等固定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

(三)约定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

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生猪期货合约交易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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