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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商业性生猪收益指数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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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生猪收益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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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生猪收益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养殖或负责管理生猪的农户、农民专业养殖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生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符合当地生猪养殖规划要求,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

(二)投保生猪应为断奶仔猪,并已进入生长或育肥期;

(三)投保时存栏数量达200头(含)以上;批次化生猪养殖场(户)年出栏生猪1000头(含)以上或单周出栏生猪200头(含)以上;

(四)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生猪养殖档案或饲养记录;

(五)投保生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存有记录;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的生猪收益指数在理赔采价期间内的结算值低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目标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生猪收益指数

本保险合同中,生猪收益指数是根据约定每头生猪出栏重量120公斤和3:1的生猪养殖料肉比,参照企业养殖饲料中玉米、豆粕的添加比例,将生猪期货价格、玉米期货价格、豆粕期货价格按照约定拟合成的数值(元/头),取小数点后两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交易日每头生猪收益指数=0.12(吨/头)×该日约定生猪期货合约收盘价格(元/吨)-0.252(吨/头)×该日约定玉米期货合约收盘价格(元/吨)-0.072(吨/头)×该日约定豆粕期货合约收盘价格(元/吨)。

(二)结算值

结算值为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生猪收益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元/头),取小数点后两位。

(三)保险目标值

保险目标值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1、参考生猪的实际养殖收益,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根据生猪期货合约、玉米期货合约、豆粕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拟合计算得出(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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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生猪期货合约、玉米期货合约、豆粕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拟合计算得出(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上述涉及的期货合约以保险单约定为准,涉及的生猪期货价格、玉米期货价格、豆粕期货价格交易日收盘价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官网()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本保险仅按照保险责任第三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头生猪收益指数保险目标值(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理赔采价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考保险生猪的集中出栏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款的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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