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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商业性肉鸡养殖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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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肉鸡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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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肉鸡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从事肉鸡养殖的养殖户、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养殖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鸡):

(一)投保的肉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养殖场(户)年出栏肉鸡在1万只(含)以上;

(三)投保时肉鸡在10日龄以上(含);

(四)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普遍推广的;

(五)具有专门的鸡舍,且鸡舍达到或符合肉鸡饲养标准;

(六)养殖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防疫工程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卫生、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

次的鸡群分别饲养,鸡舍间的间距合理;

(七)饲养场所不在蓄洪、行洪区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肉鸡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肉鸡遭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肉鸡互斗、高温、中毒、冻饿、淘汰宰杀、野兽伤害、盗窃及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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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争、军事行为或暴乱,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及抢劫;

(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大地、大气、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因疾病死亡或政府部门命令扑杀、掩埋、焚烧;

(七)保险肉鸡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五条保险肉鸡死亡,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肉鸡投保数量按当年预期累计存栏数确定,每只肉鸡的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及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按年度投保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按养殖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20天。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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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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