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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商业性苹果收入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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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苹果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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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业性苹果收入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从事苹果种植的种植农户、种植大户、种植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种植主体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苹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苹果”)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树龄8年以上(含8年),生长正常。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等原因导致苹果产量降低或因保险苹果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市场价格下降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苹果的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收入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毁种抛荒行为;

(四)违反通行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的品种、用量、施用时间及田间管理等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的损失;

(五)种子、化肥等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放弃种植保险苹果或改种其他作物;

(二)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三)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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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苹果生长期内的成本或者成本加适当合理利润,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期间和理赔采价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根据苹果生长周期及集中上市时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苹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苹果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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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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