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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财险河南省商业性生猪目标价格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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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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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生猪目标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从事生猪养殖的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等养殖主体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生猪”):

(一)符合当地生猪养殖规划要求;

(二)养殖生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三)被保险人在当地从事生猪养殖时间1年(不含)以上,且投保时存栏数量达200头(含)以上;

(四)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存有记录;

(五)生猪投保后须在被保险人养殖场持续养殖4个月(含)以上,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各栏次生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约定结算周期内的保险生猪的平均市场价格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生猪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均市场价格是指约定结算周期内发布的生猪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除另有约定外,结算周期为出栏月当月,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目标价格参考前三年出栏时生猪价格的平均值和生猪养殖过程中的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涉生猪价格数据,除另有约定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每周公布的生猪价格为准。

因节假日等原因未发布保险生猪出栏月内某周生猪价格数据的,以缺失周的前一周和后一周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周数据。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生猪价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生猪实施价格管控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生猪不符合投保条件或生长和管理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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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被保险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生猪目标价格(元/斤)×约定单猪出栏平均重量(斤/头)×保险数量(头)约定生猪出栏时的平均重量和保险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可根据投保标的养殖类型和实际风险情况,要求投保人提供上年度出栏情况、每批次出栏时间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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