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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小麦干热风气象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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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业性小麦干热风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小麦的贫困户、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小麦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小麦”):
(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泄洪区;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品种在当地连续种植两年(含)以上。
投保人应当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小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气象观测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0℃(含)以上,且日平均风速达到3m/s(含)以上时,视为保险干热风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方式负责赔偿。
日最高气温:指气象观测站发布的一日内地表所达到的最高温度。
日平均风速:指气象观测站发布的一日内各次观测的风速之和除以观测次数。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气象观测站点为:温县,编号57079;许昌,编号57089;中牟,编号57090;荥阳,编号57081。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因保险责任列明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除第四条列明的气象灾害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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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保险小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5月10日零时起至6月10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机构提供的气象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标的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相关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检查及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