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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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苏证
监公司字〔2006〕8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
知》的要求,我们作为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2007 年上半年公司与控股股东(指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下同)及
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1、公司与控股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张近东先生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2007年上半年支付给第二大股东—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款项金
额为8,264,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与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司 2007 年上
半年支付房屋租赁费 8,264,000.00元;
(3)公司 2007 年上半年支付给第二大股东-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下属子
公司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款项金额为1,118,125.33元,具体情
况如下:
2007年4月18日,公司与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承租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商茂
世纪大厦地下一层1,527.19平方米建筑面积区域以及地上一层630.27平方米建筑
区域,租赁期限自 2007年4月1日起至 2016年12月22日止,前三年每年租金单
价分别按照地上一层 300 元/平方米/月、地下一层 85 平方米/平方米/月计算,从
第四租赁年度开始,每三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报告期内,公司
支付租赁费957,000.00元;
2007年4月24日,公司与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
理协议》:期限从 2007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止,物业管理费为
129,447.60 元/年;水电费用按实际计量数据及同期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商业用途
的收费标准并加收 10%的损耗按月向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或水电部
门交纳;中央空调产生的动力用电费由双方按面积进行费用分摊,江苏苏宁银河国
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另行向公司收取中央空调使用费。报告期内,公司支付物业
管理费21,574.60元;
根据公司与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公司组
织南京地区连锁店联合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同举办“满就送购物
券”的促销活动,顾客在双方购物所获赠的购物券均可充当同等金额的现金,可在
公司南京地区各连锁店及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消费时通用,双方于
每月25日定期进行购物券的核对结算并开具相应票据
报告期内顾客所持公司购物券在江苏苏宁银河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使用的
金额为105,970.00元;
(4)公司 2007 年上半年支付给第二大股东-江苏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下属子公
司江苏苏宁银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金额为 452,589.77 元,主要为餐饮会
务消费支出。
2 、2007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与其他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情况。
二、2007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005年3月24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可为
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提供6,400万元担保、为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提供3,000
万元担保、为浙江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提供3,000万元担保。其中为浙江苏宁电器有
限公司提供的3,000万元担保于2005年12月28日到期,为上海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提
供的3,000万元担保于2006年4月27日到期,且上述两公司已按期归还;
(2)2006年3月2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可为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再提供7,000万元担保、为广西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提供
3,850万元担保、为武汉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再提供3,810万元担保。其中为北京苏
宁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7000万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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