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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0-03-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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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 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和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200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 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按照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 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 司为购买商品房业主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61,893.19万元, 担保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 有关费用,担保金额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担保期限自业 主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公司为业主办妥所购住房的 《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 权属证明文件交银行保管之日止。根据行业惯例此项担保是必须的, 本公司历年没有发生由于担保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的情形,因此该项 担保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信用担保符 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不 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独立董事:何德旭、吴联生、付磊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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