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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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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 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6 年度对外担保基本情况 1、公司2016 年度对外担保发生额合计为1,481,956 万元。截止2016 年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含其下属公司,下同)对外担保余额为 1,690,724 万 元,占公司2016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9.55% 。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相互间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681,270 万元,占公司2016 年 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8.61% 。公司无逾期担保。公司不存在关 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 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为按持股比例提供,有利于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担保。 担保类型主要为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商品房承购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办出及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并交银行执管 之日止,不存在重大风险。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额为人 民币1,805,716.60 万元。 二、对公司2016 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有助于下属公司高效、顺畅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或参股公司,其中对参股公司的担保均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风险可控;符合证 监发[2005]120 号文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外担保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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