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相关事项的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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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
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7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2017 年 12 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
的资金往来遵守证监发字[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未发现
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2、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融资租赁回
购担保业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汇金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公司继续合作,采取向客户
提供融资租赁的模式销售公司的成熟优势产品,并就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回
购余值担保。同意在本担保议案批准之日起至2019 年 12 月31 日止公司累计融
资租赁回购余值担保额度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5,000 万元(含45,000 万元),
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同意公司授权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
项之日起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公司为客户通过融资租赁购买设备的担保余额为
11,026.70 万元。其中:通过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
额为6,432.01 万元;通过上海金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
为4,360.07 万元;通过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担保余额为
234.62 万元。
3、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
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功精
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余额不超过10,000 万元人民币(含10,000 万元)的担
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 年 12 月31 日
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授权
由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上述事项之日起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或逐笔签
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尚未对浙江精功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1,026.70 万元,占公司2017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102,304.79 万元的10.78%;截止2017 年12 月31 日,公司无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5、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
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
风险已充分揭示。
6、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证监发字[2003]56
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7 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2017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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