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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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避免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 本制度所称的本公司均指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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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五条规定的交易时, 除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 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第五条
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同意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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