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七章公共税收理论与制度教案分析.ppt

发布:2016-04-30约1.58万字共8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七章 公共税收理论与制度 第七章 公共税收理论与制度 一、公共收入的定义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点、要素和基本原则 三、税收的分类及其结构 四、税收效应分析 五、税收的转嫁与归宿 六、最优税制设计 一、公共收入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 政府为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从企业和家庭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即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筹取到的一切货币资金的总和。 公共收入是一个政府将私人部门的部分资源转移到公共部门的过程,是以货币计量的政府占有的社会产品的总值。 分类: 税收: 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特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的公共收入。 公债: 政府凭借自身信用,按市场供求关系自愿灵活地取得的公共收入。 其他收入: 收费、捐赠、国有资产经营收入、战争赔款等。 政府引致的通货膨胀 收 费 规费: 政府为国民提供特定服务和管理而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可分为行政性收费和司法收费。 使用费: 通过政治程序制定的对享受政府提供的特定公共产品的私人部门所收取的费用。 政府引致的通货膨胀 政府为了弥补提供公共产品的费用缺口,通过扩大货币供给造成普遍物价上涨,从而降低私人部门的实际购买力,形成政府占有社会资源增加。本质上是公私两大部门之间的资源再分配。 亦称通货膨胀税 二、税收的特点、要素和基本原则 税收的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的要素: 课税主体、课税对象、税率 税收的原则: 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稳定增长原则 税收的特点之一:强制性 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国家法令形式强行征收,不按规定缴纳者要受法律制裁。 税收具有强制性,一方面是因为国家要履行职能而本身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因此,必须以强制性手段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可以凭借特有的行政权力强制地进行征收,这种行政权力高于包括私人财产权在内的其他任何权力。 税收的特点之二:无偿性 国家征税后既不向纳税人返回,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 税收的无偿性是与税收的强制性紧密相连的。国家征税是凭借特有的行政权力强制进行的,因此,才可能按照无偿性原则征收,其他主体凭借财产权力进行的分配都不可能是无偿的。 税收的特点之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也称规范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征收对象和征收的数额或比例。 税收的固定性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的三个特点是统一的,缺一不可。 税收的要素之一:课税主体 课税主体指法律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即纳税人。 与纳税人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一般来说,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纳税主体,又叫名义负税人。负税人是指实际承担税负的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不一定相一致,只有当纳税人无法向其他人转嫁税收时,法律上的纳税人才同经济上的纳税人即实际负税人相一致。 税收的要素之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法律规定的征税标的物,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亦称纳税品。 每一种税收都有其各自的课税对象,这是划分不同税种、区别一种税不同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税种的名称也是随着课税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 对“三陪女”该不该征税? 1997年10月,沈阳市地税局发布通告,对娱乐业临时服务人员的服务所有人说,对“三陪女”征税并颁发上岗证,使“三陪女”也成了光荣的纳税人,其职业自然有了合法的地位,再也不用见到执法人员东躲西藏。有的地方甚至明文规定,凡是娱乐、餐饮等场所,非政府统一行动或严打期间,任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不得单独对其进行检查。这又为“三陪女”开展业务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总之,对“三陪女”征税是为肮脏交易撑起了保护伞。 也有人说,税法规定只要收入超过起征点就应该缴税,怎么成了合法的才缴税?如果不合法就可以不纳税,岂不是鼓励非法?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只能对合法收入征税,只要有收入就该纳税,纳了税也并不说明收入就是合法的,至于合法与否那该由别的部门去界定。 从公共经济学角度分析,政府应当对“三陪女”的所得课税。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合法的收入,更没有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收入不征税。在我国,现行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中,除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应税凭证必须合法有效之外,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指明应税收入的性质合法与否。个人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11种收入为课税对象。但“所得”来源是否合适,是否合法,税法没有明确,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也都没有明确。这就是说,不论民众是从事何种职业或用何种手段,只要其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便应向税务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