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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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 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 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 惩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 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 (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 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 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 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 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 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 各单位责任制 (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 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 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五条 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 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 (二) 、 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 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 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 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 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 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 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 责任事故, 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 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 (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 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六)、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 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 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 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 (九)、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和行 政处罚为主,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 单位和部门为责任追究主体。 第六条 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 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 未进行有效分离,业务操作不尽责、不尽职,致使企业利益造成实际 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 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 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 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 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 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 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 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 、 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属于被调查 (处罚) 的当事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 (一)、责任追究总体流程如图 (二)、审计监察责任事项具体责任追究流程 (三)、涉及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处理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八条 责任追究处理权限: (一)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企业高层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 决议权; (二)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情节严重或性 质恶劣的、 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 权; (三) 企业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 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 向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 (四) 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身处理范畴内的责任事项, 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 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同时报企业审计部备案。 第九条 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一) 根据审计调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公司会议中反映的有 关情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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