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土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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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土地整治工作,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
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
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
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
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
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
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
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项目(不包括中
央直接投资的重大工程),适用本办法。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
为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
镇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
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
省级土地整治机构负责项目的技术研究、标准和规程制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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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实施督导、验收等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对项目从业单位
和人员进行考核和信用评定。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实施协
调和监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
选址、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为项目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二)具有项目实施所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四 ﹚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 ﹚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项
目,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
件的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对审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开展项
目勘测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可研费用达到招标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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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编制单位。
勘测单位应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专业类资质。勘察和测量
分别实施的,工程测量单位应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
可行性研究、设计与预算编制单位应具有土地规划乙级以上
资质、水利行业(灌溉)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环保、城建、交通、
林业等有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初步论
证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下达立项批
复。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立项和验收工作,省国土资源
厅可授权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论证的意见
和报请审查的文件;
(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查的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 实测的土
地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水资源论证批复;
(六)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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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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