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校.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 MERGEFORMAT 14
广东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业大学学籍的在册学生。对不具有广东工业大学学籍的在读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达不到校级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由学校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其通报批评。
第四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如实交代其违法违纪事实,主动退还赃物,或积极赔偿损失,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违纪事实,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事实,经调查属实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导致违法违纪者。
(四)其他确应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绝赔偿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赔偿损失者。
(二)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者。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
(六)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者及主要参与者。
(七)其他确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如违反但尚未构成违法犯罪的,给予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且被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不含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关国家机关认定其行为违法,但因情节轻微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宣传栏、阅报栏、广播器材、网络设施、防盗报警等公共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严重扰乱生活秩序或教学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盗窃、诈骗、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且未构成犯罪也未被处以治安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之一的,系单独作案且受害人仅为一人,给予记过处分。
(二)首次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之一的,但为团伙作案或受害人一人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实施上述任意行为两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起哄、肇事、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者,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据或证言妨害调查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故意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制造事端,引起冲突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等有关必要费用。
4.致他人重伤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挑唆、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假借劝架,协助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