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PAGE 7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海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中,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有按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八条 在处分期的学生,不能获得表彰、奖励,不得担任学生干部。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并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二)主动交代自己或主动检举、揭发他人尚未被有关单位掌握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他人胁迫的或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二)调查中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阻碍调查工作进行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纪行为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曾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六)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及以上规定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八)违纪群体的领导者、组织者的;
(九)违纪行为具有涉外因素的;
(十)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违纪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曾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尚未达到开除学籍标准的,按照第十三条到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宣传、参加邪教组织,或在学校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九)与境外非法组织进行联系,经劝阻不改或参加某些境外非法组织的。
第十四条 侵
显示全部